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申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杨肖,女,199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500××××××××××××220。
委托代理人:郭江**,广东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静仪,广东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郭满照(原审被告),男,196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812。
被申请人:林小燕(原审被告),女,195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866。
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志权,广东东达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杨肖因与被申请人郭满照、林小燕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粤0605民初10439号民事
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杨肖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审判长 彭进海
审判员 王志钊
审判员 郭敏谊
书记员 原 炜
书记员原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