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3民初15082号
原告:广州市盟泰立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云星云桥头村立交桥西3号432室。
法定代表人:罗赛楠,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静仪,系广东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比心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经济开发区闽泰大道西侧-1。
法定代表人:张晓龙。
原告广州市盟泰立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泰公司)诉被告江苏比心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静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比心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盟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4750元及违约金147.5元(违约金自2021年3月6日起,每日按合同总额的1‰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现暂计至2021年3月15日即10天),合计14897.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本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伺服电机驱动和配件等货物,货款合计14750元,双方于2021年3月1日于广东省广州市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双方约定交货地点为需方及被告所在地;运输方式为物流运输;验收标准以供方出厂标准为准;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违约责任为由违约方每日按合同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并由违约方承担对方实施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1年3月4日通过物流运输方式向被告供应了该批次货物,被告于2021年3月5日签收,被告签收后,原告的员工多次催促被告支款货款,但被告均未能准时付款。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已经对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被告比心公司无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盟泰公司与比心公司于2021年3月1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盟泰公司向比心公司提供伺服电机驱动和配件等货物,货款合计14750元,交货地点为需方及被告所在地,运输方式为物流运输,验收标准以供方出厂标准为准;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违约责任为由违约方每日按合同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并由违约方承担对方实施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合同签订后,盟泰公司于2021年3月4日通过物流运输方式向比心公司供应了该批次货物,比心公司于2021年3月5日签收,比心公司签收后,盟泰公司的员工宋奎“微信号×××”多次通过微信向比心公司的员工张晓龙“昵称安川伺服-变压器,微信号×××”催收货款,比心公司至今未将货款支付给盟泰公司。盟泰公司委托广东辰锦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纠纷,为此支付律师费5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按照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盟泰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比心公司交付了价值14750元的货物,比心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于收货当日支付货款,但比心公司经盟泰公司多番催告,仍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现盟泰公司根据《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要求比心公司支付货款14750元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比心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酌情确定以14750元为本金,自2021年3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违约金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盟泰公司要求比心公司承担律师费用5000元,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江苏比心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比心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广州市盟泰立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75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21年3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比心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盟泰立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元,由被告江苏比心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员 陈逸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黎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