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7年3月受聘成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名特邀调解员,于2019年12月受聘成为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名特邀调解员。在担任特邀调解员期间,我主持调解了大量离婚案件(作为一名专注于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近十年的家事律师、国家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我将家事纠纷选为调解方向)。
在主持调解一宗又一宗离婚案件的过程中,我常常想:“作为一名特邀调解员,除了用心主持调解案件之外,是不是还可以做点什么呢?”再加之,时不时听到律师同仁、朋友说,“很期待你分享关于调解离婚案件的感受……”,慢慢觉得,或许可以考虑分享几点调解心得……
后来,心想,虽然随着相关经历的不断丰富,一些心得或许会发生这样那样的变化,甚至存在新心得否定原心得的可能,但现阶段分享的心得至少是自己目前对相关一些问题的思考、认知,如果今后能收获这般否定式收获,想必也是一种成长,遂于近期选择在心动中行动,小心翼翼地提笔小记,开启“流水账”式的记录模式……
主持调解离婚案件之初,虽然常听到当事人说,“赵调解员,您真的很有耐心,您能为我提出专业意见,是我的幸运,真的很感谢,也谢谢法院”,但总觉得自己的调解工作缺少点什么,总觉得未找到自己理想的工作感、服务感。这种情况下,我决定一次次复盘与每一位当事人沟通的点点滴滴,以期找到问题所在。
“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随着复盘次数的增加,重要节点处的问号的增多,隐隐约约觉得自己一步步向问题之钥靠近,当试着用心触摸它时,便发现调解思维的力量之所在。
我当时就想:“以一名特邀调解员的名义主持调解时的思维与以一名家事律师的名义参与调解时的思维存在如此大的不同!带有太多‘相对稳定’因子的思维的调整、改变,往往需要通过内心强有力的提示来实现。”
后来,在主持调解离婚案件前,我会有意识地去完成家事律师思维与特邀调解员思维之间的切换;在主持调解过程中,我会尽最大努力去及时发现自己的思维是否偏离主持调解思维的轨道,如有,及时予以调整。就这样,经过一段时间的自我训练,两类无声的思维便成为各自运行轨道上正确的存在。
近期,在工作过程中,与多位调解员交流上述心得,而且收获了共鸣:及时切换思维,积极促成向好……
我曾在微信朋友圈这样小记自己作为一名家事律师的一点执业感受:“一些情况下,为了向好的目标而努力到无能为力时,即使因这样那样的原因无法成就最初期待的那份美好,也会有一抹阳光永驻心房”。这抹阳光,其实,可以是多种形式的用心,如:交谈时的真诚、各种有力的共情,寻求问题最佳解决方案的过程,完全无私心的建设性意见的提出等。不过,本文中所谈及的这抹阳光,只有一个名字,即,倾听。
自担任特邀调解员以来,我在每调解一宗离婚案件之后,都做一个小结,尤其是关于倾听、沟通、法律意见的提出等方面的感受(基本上是以复盘方式完成)。随着所调解离婚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调解小结的不断深入,以及自己代理一宗宗离婚案件时,参与调解的感悟不断丰富,便发现:作为一名特邀调解员,在履职伊始,将主持调解时的倾听明显区别于作为家事律师时的倾听,是可以适时调整的;调撤率及当事人参与调解的体验感进一步说明,愿意花时间、花精力,尤其是愿意带着一颗心听当事人“诉说”,是一名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离婚案件时的必备能力,如果具备该项能力,即使在诉前联调阶段,因种种原因导致调解工作无法取得实质性进展,很可能也会对转立案后、开庭前,庭审中,庭审后、判决前等阶段的和解或者调解,或者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的履行/执行工作有一定的助益。
正是想到这些,每每听到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问,“赵调解员,我们可以面谈一下吗”?我原则上都会表示同意(极其特殊情况除外),虽然深知:很多情况下的面谈,对诉前联调阶段的调解结果没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帮助,而这样的面谈十分花时间、花精力;如果面谈时间很长,或者面谈是在当事人的情绪比较激动的情况下完成,便会有一种作为一名家事律师,受托代理复杂、疑难案件时,连续开了很长很长时间的庭的感觉(如:难言也难掩的疲惫感……),毕竟,很多时候,很多事情,只要用心做,都不是很多人想象的那般毫不费力。
这一路走来,那一路向前,愿意坚持,能够坚持,主要得益于,于人,倾听,这抹阳光的味道与力量……
我在主持调解一宗宗离婚案件的过程中,遇到很多原告说,“现在是我起诉离婚,主动权在我手中……”(从大量活生生的相关案例看,这与原告的受教育程度、职业、职务、经济能力、是否委托代理人代理案件等不存在正相关关系)。
最初,每次听到原告表达的上述意思,我原则上不马上回应,而是继续听,听原告这般“底气”的真正来源。就这样,聆听了一位又一位有着上述认知的原告关于“底气”的述说……
听多了之后,就发现,很多原告认为是自己起诉离婚,就当然掌握谈判的主动权,就当然可以主导案件的调解进程、调解方案等。
后来,当再遇到熟悉的上述“主导方”心态,而且该心态明显不利于矛盾的化解时,我通常告知原告:“您起诉离婚,您是原告,这,是无可争辩的事实,但是,原告是不是就是传说中的‘甲方’呢?我认为,原告并不当然成为‘主导方’,并不当然享有‘主导权’,原告和被告在诉讼中的地位是平等的。鉴于您的‘主导方’心态已经对你们双方的建设性沟通及诉讼进程的正向推进等事项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我建议,您不妨考虑对自己的这种心态作出必要的调整。”
想想,一个人的认知会轻易因他人的建议而改变吗?不管是从心理层面分析,还是从其他维度判断,改变的可能性,通常,并不是太大。
接下来,当如何处理呢?
静等吗?一些情况下,静等,并非最优选项。
很多事情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联系的;另,人,是社会人;再,人向好的“内需”通常是多元、多层次的,所以,一些时候,还可以通过与被告或/和其他相关方深入沟通完成对原告“主导方”心态的进一步审视,从而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路径……
作为一名特邀调解员,在每次听到当事人向自己道歉后,都会有所思、有所想,很多时候,也会小记一下所听、所感。前段时间,我记录了一位当事人的那番话:“我们今天上午去民政局办了离婚手续,然后,一起吃了午饭,他下午去法院撤诉了。这几年,他为了和我离婚,起诉三次,其中两次是您主持调解的,真的很感谢您!我之前一直以为您是专职调解员,今天才知道您的职业是律师,还是家事律师。最后,我特别想说的是,我们这个案子是了结了,但我必须向您道歉,如果现在不道歉,以后再道歉,就晚了!您前几天给我电话时,我的心情很不好,所以那次和您说话的语气不太好,请您原谅”!同时,我简单记录了自己听后的一点感受,即,“听到婚龄和自己的年龄差不多的当事人这么说,心情挺复杂的!回想从第一次帮她们主持调解到今天,实属不易……”!
自担任特邀调解员以来,我多次遇到当事人向自己道歉的情况。上述这次,不是第一次,相信也不是最后一次。其实,每次听到当事人用心说出的“道歉”二字,我都会即时思考自身在主持调解过程中是否存在需要调整、改变之处,如:复盘与当事人沟通的整个过程,与当事人进一步沟通等。现在细细回想一下,与当事人沟通其道歉的原因时,听到的都是这样或者类似这样的表述:“我能觉察到,我发现自己的婚姻出现问题以来,心情一直不好,也没能管理好自己的情绪!从内心讲,我很感谢法院的用心、负责”!那一刻,我能强烈感受到当事人因很想很想管理好但未能管理好自己的情绪而难过、自责、不安,并深表歉意……
每当触摸到当事人上述心绪脉搏时,便自问:“当事人道歉的原因背后究竟是怎样的真实呢?作为一名特邀调解员,如果能有所看见,是不是更有利于打破夫妻谈判僵局,从而化解纠纷呢?”伴着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初心,与当事人沟通以“放电影”的方式就相关或可能相关的一些过往进行梳理一事。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便开始与其进行深入沟通的征程……。这样一次次沟通后,便发现,当事人道歉原因背后的一个个故事(其中有些故事,可谓“事故”),往往是其多年来无法打开的心结,也是夫妻矛盾不断激化的主要原因。很多时候,很多情况下,问题之因之所在,乃问题之钥之所在。
我主持调解的一宗宗离婚案件的背后,都有多个或简单,或复杂,或复杂而又简单,或简单而又复杂的故事……
2020年7月6日上午,我收到所服务法院分来的5宗待调解的离婚案件的材料。在细看这些材料前,我想:“这几年,在主持调解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常常想起的一句话是什么呢?非‘人心是肉长的’这句话莫属。”
在与一些离婚案件的原告,或者被告,或者原、被告双方多次进行长时间沟通后,我禁不住想:“这位当事人的心不是肉长的吗?不应该啊!那颗貌似是石头做的心很可能是调解的切入点。”于是,怀揣一份美好的期待,尝试用某个支点去叩开心扉……
回想在主持调解一宗家事案件的过程中所听、所感、所想的那些事:
我仔细看完案件材料后,设想了一下如果我是本案的原告(女方),或者被告,或者其代理律师,将会如何考虑调解事宜,然后,电联了原告及其代理律师。在确认原告有调解意愿后,我电联了被告。
我与被告第一次沟通时(沟通时长为50多分钟),基本上是倾听(很多时候,倾听,更容易发现问题,更有利于探究、发现当事人的真实诉求)。在倾听过程中,我想到了原告的强势及倔强,想到了原告的代理律师说的那句话:“我和被告沟通后,觉得,他根本就是油盐不进”。
在与被告第二次沟通时(沟通时长为40多分钟),我发现了新的案情。那时,我开始想:“被告对其与前妻的婚生子究竟有着怎样的感情呢?被告的心不是肉长的吗?‘人心是肉长的’才对啊!”
在与被告第三次沟通时(沟通时长为90多分钟),我问被告:“您从内心讲,您爱自己的儿子吗?”他毫不犹豫地回答:“我爱!我很爱!我只有他一个儿子。”听罢,我说:“您只有一个儿子这个事实并不能证明您真的爱他。我和您沟通这么多,我真心觉得您只爱您自己,您的心好像不是肉长的!您可以想想我作出的这个判断对不对,或者说有没有道理。”那一刻,他沉默了……
在与被告第四次沟通时(沟通时长为60多分钟),我问被告:“我们沟通这几次后,我最直接的感受是,您一直在指责您太太,我很想问一下您,您觉得您太太没有一点优点吗?您的眼光真的有这么差吗?如果,如果您确实觉得您太太还是有优点的,是不是可以告诉我她有哪些优点?另外,您太太对您与前妻的婚生子怎么样?她们相处的怎么样?多想想您太太的好应该更好,于人于己。”
此后,我又与被告进行了多次沟通……
就这样,经过一次又一次沟通,我感受到被告内心深处在一点点发生变化。那段时间,原告主动和我沟通了几次,她每次都提到被告对家人态度的变化、与家人沟通方式的变化等。
当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后,听到被告说,“我现在愿意改变自己,为了我的儿子、我的老婆,为了我的家人,也为了我自己”,听到原告说,“我愿意给他时间,给彼此机会,因为我现在觉得生活是有希望的,是值得期待的”,我是开心的,但更多的是欣慰!
作为一名特邀调解员,当遇到貌似是石头做的那颗心时,还是愿意相信“人心是肉长的”这句话是正确的!
“人心是肉长的”,这句话,是漫长的调解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力量,因为,它自带力量……
我在主持调解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初遇双方当事人不愿沟通或者无法沟通的情形时,心想:“作为一名特邀调解员,以美好的初心帮他们转达各自的诉求、各自的调解方案及理由,用心完成相关沟通及协调工作等,即可。”
后来,随着对双方当事人不愿沟通或者无法沟通的背后故事了解的增多,随着对相关因素思考的深入,禁不住想:“作为一名特邀调解员,如果能够适时选择、构建适合夫妻双方沟通的平台,将颇具积极的社会意义(从长远来看,我想,是这样)。”
再后来,每次遇到双方当事人不愿沟通或者无法沟通的情形时,我便想:“在确有必要为夫妻双方构建沟通平台的情况下,怎样的沟通平台才是最适合的呢?何时构建才可能最高效地实现自己的初心呢?”
近期,我在所服务的两家法院主持调解二十余宗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多次遇到原告的代理人不同意调解员直接与原告沟通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当如何处理呢?
作为人民法院一名特邀调解员、执业多年的家事律师、国家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我深知,在调解离婚案件的过程中,与双方当事人本人直接沟通的必要性、重要性、合法合理性,所以首先选择与原告的代理人沟通,向其说明自己的观点及理由,并建议其提供原告的联系电话(我目前未遇到原告本人不同意与调解员沟通的情形)。
在与原、被告本人沟通案情,充分了解其真实诉求、心理等相关方面后,如果认为确有必要为其构建沟通平台,就会适时选择、构建……
从以往的数次实践看,无论原、被告在沟通平台上就何种事发生何种争执,只要双方不绝对关闭沟通的大门,调和,就存在可能,即使调和不能,好说好散,也会成为可能,而且还可能将离婚案件本身给各相关方带来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对非直接抚养方所享有探望权的行使、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的再婚观等诸多方面的影响)降到最小。
在一次次为一对对夫妻选择、构建适合其沟通的平台的过程中,我深切体会到,做完调解工作,不难;做好调解工作,不易;做到高效地实现自己构建沟通平台的初心,相当不易!
心中那份美好的期待,已成为并将继续成为适时为夫妻双方选择、构建适合其沟通的平台的莫大助力!
前段时间,我在微信朋友圈这样小记主持调解离婚案件的一点感受:“越来越觉得,作为人民法院一名特邀调解员,不能只做‘传话筒’,成为解决方案提供者,充分运用家事律师的经验,充分发挥家事律师的专业优势及自身与生俱来的耐心力,非常之重要”。
回想最初主持调解的过程时,觉得,一些情况下,对其中某个注意事项的把握可以更有力。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家事律师,虽然先前参与了大量家事案件的调解工作(法院主持调解),但当以人民法院一名特邀调解员的名义去主持调解时,一些情况下,不经意间,就会考虑的比较多,尤其是担心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员应有的中立立场产生误会,所以尽力“谨言慎行”。后来,随着所调解家事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对调解员这一角色内涵的认知不断丰富,终于实现了“敢言”这一突破。
所谓“敢言”,不仅是敢于说话,更是在聆听双方当事人真实诉求(一些时候,需要调解员在用心听当事人“倒苦水”的过程中探究、发现其真实诉求)的基础上,精准把握其心理脉搏跳动的节奏,继而提出让双方当事人没有理由怀疑调解员中立立场的问题解决方案。尤其是出现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调解方案存在巨大差距,而且各有各的“充分”理由、各有各的“坚持”这一情况时,调解员“敢言”,能够果断提出第三方案(该方案可能与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调解方案存在很大不同),而且能够适时提出在法、理、情层面至少可以说服自己的理由,尤为重要。
作为一名特邀调解员,以调解员应有的思维去聚焦、去审视、去思考、去诠释、去注脚相关方方面面的同时,充分向自己借力,借作为执业多年的家事律师,在专业、经验等方面的沉淀之力,成为解决方案的有力提供者,对打破夫妻双方谈判僵局而言,通常,不是锦上添花,而是雪中送炭。
在聆听一宗宗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各自眼里的情感故事及相关认知与诉求后,心想,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如欲借力第三方解决问题,在对的时间深度思考以下几个维度,或许对高效地实现自身合情合理合法的诉求大有裨益:
1.双方协商协议离婚相关事宜的阶段(一方起诉离婚前):
一方在借力第三方之前,正确地评估另一方对自己借力第三方之举的“接受度”(一些情况下,用“容忍度”或者“排斥度”更准确)及借力之举对实现自身借力的初衷可能产生的影响。从大量活生生的相关案例看,很多情况下,这个思考维度是众多思考维度中最重要的维度(没有之一),但却常常被相关方忽略。
2.诉讼阶段:
(1)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如果确有调解意愿,那么,考虑具体调解方案时,应将“通过调解方案告知另一方自己确有好说好散的诚意”作为思考维度之一,不然,可能由此导致此后的协商式沟通等多个程序的推动遇到这样那样的阻力。关于这一点,我在担任特邀调解员之前,代理当事人参与大量离婚案件的调解程序时,确有体会,不过,在担任特邀调解员期间,主持调解离婚案件的过程中,收获了更深刻的体会。
(2)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如经综合考虑,确实无法接受另一方提出的调解方案(可能是无法接受其中一个或多个事项的处理方案,也可能是无法接受所有事项的处理方案),但又希望以较低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经济成本(如: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费用)等成本妥善解决问题,则应提出自己的调解方案,而不应一味地拒绝、否定另一方所提出的调解方案。在离婚案件的谈判中,说“不”的意义何在?这,值得很多当事人冷静对待、理性思考。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在委托他人代理案件的情况下,如何才能拟定透着智慧的调解方案?我认为,很多时候,如果当事人及时告知代理人自己的真实诉求(一些当事人,静下来,听听自己内心最真实的声音,才会发现“真实诉求”到底长什么模样),并带着相对理智、带着一颗心与代理人详细沟通关于不同调解方案利弊分析的具体化法律意见及建议,然后,综合考虑,全面权衡,或可做出智慧的选择。
以上几个维度,对很多当事人来说,如果能够予以深度思考,或可快速找到适合自己的那条“道”,从而在“乱”中寻得“序”……
根据相关调解程序,我通常先与原告沟通调解事宜(从我与大量离婚案件的原告沟通的情况看,原告无调解意愿的情形极少)。在向原告确认其诉求的可协商空间后,与被告沟通调解事宜。
与很多离婚案件的被告进行第二次、第三次沟通时,我听到的诉求往往是以下表达中的一种、两种或者多种:
1.“如果原告不答应我的条件,我就不同意离婚”。
2.“如果原告和我争孩子的(直接)抚养权,我就不同意离婚”。
3.“我同意孩子由原告(直接)抚养,但我不同意支付抚养费,如果原告坚持要求我支付,我就不同意离婚”。
4.“我同意孩子由原告(直接)抚养,我也同意支付抚养费,但是,原告必须书面保证以后不会因为我不支付抚养费而起诉我,不然,我就不同意离婚,因为我的想法很简单,我只想一次性解决问题,无法接受之后又被起诉”。
5.“我同意孩子由原告(直接)抚养,我也同意支付抚养费,但是,孩子的姓氏由我说了算,不然,我就不同意离婚”。
6.“孩子由我和原告轮流(直接)抚养。探望权的行使,按我说的执行,不然,我就不同意离婚”。
7.“关于财产分割,原告婚后没工作,只是在家带孩子,房贷、车贷、消费贷等贷款,都是我还的,如果她坚持按五五分,我就不同意离婚”。
8.“关于债务,原告借大额的钱去投资,投亏了,谁借钱谁还,不然,我就不同意离婚”。
作为一名家事律师,我在代理大量离婚案件的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附条件同意离婚的情形,但受邀成为人民法院一名特邀调解员后,在主持调解一宗宗离婚案件的过程中,更是深刻感受到很多离婚案件的被告同意离婚所附条件的“真实性”及“多样化”。该等“真实性”、“多样化”的背后究竟是怎样的高期待呢?我与一位又一位被告沟通后,发现很多被告误以为“不同意离婚”最终会成为其“制胜法宝”。
被告在实际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真心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却将“不同意离婚”视为实现自身各种诉求的有效路径,这,真的是智慧型策略吗?从一个个活生生的相关案例看,这个问题确实值得很多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其他各相关方)深思!我想,用全面、辩证、长远的眼光看待该问题,会更好一些,至少不会后悔(对有血有肉有灵魂的人来说,是这样)。
作为一名特邀调解员,我每每遇到当事人提出不合情、不合理、于法无据的诉求时,都会觉得,自己以中立的立场,带着一颗心去普法、去做交流式沟通,是必选项,也是只要愿意付出时间和精力,往往就能很好地完成的工作,但是,这些努力,与很多被告在确实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仍视“不同意离婚”为“制胜法宝”这一认知、这一选择的调整与改变有多远的距离呢?或许,并不遥远,只在极具证明力的“时间”二字……
(一) 昨日之思
在聆听一个又一个真真假假、假假真真的家庭故事,触摸一位又一位当事人复杂而又简单、简单而又复杂的感情世界,发现往往需要调解员带着一颗心去探究的当事人真实诉求后,我想:“夫妻双方在确实无法携手共度余生的情况下,如果能好说好散,也是一种善良(于人于己),但如果由于或主观或客观,或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无法做到‘一别两宽,各生欢喜’,那么,避免‘持久战’式离婚诉讼,避免最终‘一刀两断,视若仇雠’,应当成为夫妻双方思考的维度之一。”我以“放电影”的方式将在主持调解一宗宗离婚案件过程中所听、所见、所感的所有相关梳理之后,觉得,以下几个路径或可避免“持久战”式离婚诉讼:
1.夫妻一方在起诉离婚前,与配偶协商协议离婚相关事宜时,主动提出明确且具有相对合理性的“时间表”(必要时,及时予以相应调整)。如果只是简单地告知配偶想离婚或者决定离婚,等配偶答复或者提供方案,或者其他没有“时间表”性质的期待,等来的往往是“拖”字诀,甚至是“消耗战”,亦或是“损己战”。从大量活生生的相关案例看,“时间表”往往是高效解决此类纠纷的方式,但是,该方式却往往被相关方忽略。
2.夫妻一方在起诉离婚前,与配偶沟通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相关事宜时,给予必要的尊重。我认为,社会人,不管自身的为人处世之“道”是何种“风格”,都希望能够被尊重。被尊重感,往往会成为理想的问题之钥。
现实中,夫妻一方怒火中烧时,能否真正给予配偶想要的被尊重感呢?或可谓实在难为!不过,如果可以在比较“两害”甚至“多害”后,取其轻,可能不会太为难自己。
3.即使夫妻一方向法院提交了立案材料,双方也应当尽可能避免恶语相向、肢体冲突等明显不利于正向推动诉讼进程的言行。很多时候,很多情况下,或有意或无意的冲动直接导致本可以最小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经济成本等成本实现诉讼/应诉目标的当事人最终不得不成为“持久战”式离婚诉讼中的“战士”,但结局,却是悲而不壮……
以上几个路径,对一些当事人来说,都需要通过心理调整甚至是心理建设来实现。这,或许是一个稍显漫长,但值得努力的过程。
(二) 今日之思
在主持调解一宗又一宗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常常遇到让人思考如何才能避免“持久战”式离婚诉讼的情形……
其实,每每想到“如何才能避免‘持久战’式离婚诉讼”这个问题,我的心情是沉重的(一些时候,用“比较沉重”表达更好;一些情况下,用“无比沉重”表达更准确)。不过,心情归心情,富有积极社会意义的思考还会继续……
主持调解时,我通常先和原告沟通,初步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原告起诉离婚的主要原因、调解意愿、诉求的可协商空间,原告对于自身性格、为人处世方式等方面的认知,以及原告眼里的被告的性格、为人处世方式、家庭责任感、原生家庭等。之后,与被告进行沟通。
关于调解意愿等相关事宜,无论是与原告初步沟通时,还是与被告初步沟通时,我目前听到的最多的表达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从大量活生生的相关案例看,这与当事人的受教育程度、职业、职务、经济能力等不存在正相关关系):
1.“我肯定是希望调解的,调解的好处,我还专门去了解了一下。不过,我觉得我们这个案件调不成,因为我起诉离婚前,已和被告协商很多次。说实话,协商的次数多到数不清了,但被告言而无信,总是出尔反尔,毫无诚信,他就是这种人,我认为,他不会因法院主持调解而有所改变。如果我们能协商成,我肯定不会选择到法院解决问题”。
2.“我肯定是接受调解的,调解制度能存在,肯定有它的合理性,但是,我相信,我们这个案件,调解不会有实际意义,因为我太了解被告了,我提出的诉求,被告根本不可能同意,而我也绝对不会改变自己的诉求,妥协、让步,不是我的风格”。
3.“我多么希望能调成!不过,调解的结果应该是,虽然法院做了很多调解工作,但被告一句话就否了,因为,据我了解,被告内心完全接受我提出的方案,他只是不甘心,不甘心就这样‘被分走财产’,不甘心就这样结束我们的婚姻,他认为拖的越久越好。我认为,法院走一下调解程序就可以了,完全没必要花太多时间调解”。
4.“我非常非常希望能调成,真心希望早点儿结束这段不幸的婚姻,越快越好!因为,我真的不希望我的孩子在如此不健康的家庭环境中长大!被告的固执、自私、冷漠……,我说出来,您很可能都不敢相信,所以,我已经做好了打‘持久战’的准备,一年不行,两年,两年不行,三年……,直到离婚”。
5.“我不绝对拒绝调解,如果调和,我接受,如果调离,我不接受,因为我觉得我们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夫妻之间发生争吵、发生矛盾是正常的,很多分歧是可以沟通的。我,好男人一个!至于家暴、嫖赌毒,我,绝缘,原告应当知足。不过,原告不是一般的倔强,她既然选择了起诉,就不会轻易‘收手’,所以,我觉得法院主持调解的意义不大,我接受转立案,由法院判决”。
6.“我同意调解,但是,是有条件的。从内心讲,我同意原告的全部诉求,但是,我绝对无法接受她高高在上的样子,无法接受她的家人对我的态度!原告必须向我道歉,不然,我不接受调解。说实话,我们结婚这么多年,我很了解原告,她是无论如何都不会向我低头的人”。
7.“我同意调解,但前提是,原告必须接受我提出的方案,不然,调解毫无意义。从我在原告起诉前多次和她协商的情况看,原告根本不可能同意我提出的方案,因为原告认为那是对她的侮辱,所以,直接转立案吧,这样,可以避免浪费您的时间”。
作为一名特邀调解员,听完当事人的上述意见、分析、判断等,很多时候,不敢抱有调成的希望,能做的就是,努力到无能为力,如:尽力去尝试倾听式、交流式沟通,提出第三、第四方案甚至第五、第六方案等,但最终,一宗又一宗离婚案件却调成了。
主持调解的漫长过程,一再证明,夫妻一方用发展的观点看待另一方(通常,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的心理、诉求等在夫妻一方起诉前,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后、转立案前,立案后、开庭前,庭审中,庭审结束后、判决前等不同阶段,呈现动态调整的趋平衡状态),往往可以高效地解决问题,避免“持久战”式离婚诉讼……
上述十点心得,乃为昨天的家事调解工作相关些许思考写下的注脚。
新的一个、两个甚至多个十点心得,在明日之行中获知,在交流中丰富。
一如既往地在家事调解之路上,忙碌、思考、记录、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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