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的作用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一、律师的权利
辩护律师除了可以为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提供法律咨询外,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还享有很多权利,这也是体现律师的重要作用的方面。
(一)会见、通信权
会见、通信权是刑事辩护律师一项重要的权利,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便于律师尽早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及有关案件情况,从而能够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二)阅卷权
查阅案卷是律师办理刑事辩护业务中的重要环节,也是律师知悉案件情况的主要手段。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通过查阅卷宗,了解整个案件的细节情况,以便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好的准备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三)调查取证权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实际上律师的权利远远不止上述三项,还包括代理申诉、控告等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基本情况的权利、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等等,这些都需要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办案经验。
二、辩护律师与普通辩护人的一个区别
有的人可能知道,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不止律师可以当辩护人,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也可以被委托成为辩护人。那是不是代表这些辩护人和辩护律师可以发挥一样的作用呢?事实上,除了法律事实和办案经验的区别外,从法律规定来看,普通辩护人的权利与辩护律师的权利是有明显区别的。
(一)委托时间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但是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而不能委托其他非律师身份的人。只能等侦查期间结束后,才能委托非律师身份的人作为辩护人。实际上,在时间上,律师往往更有优势,因为律师越早介入,才能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
(二)会见犯罪嫌疑人
当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只需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而其他辩护人则需要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才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三)阅卷权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则需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才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